金管會主委顧立雄推動金控持股透明化。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為掌控金控的實質受益人或最終控制權人,金管會主委顧立雄昨宣布「股東持股透明行動方案」,要求大股東申報持股時,要申報實質受益人或最終控制權人,不能再當「藏鏡人」。今年底前為緩衝期,明年一月一日起正式實施。
顧立雄表示,已徵詢十一家金控及七家銀行的董總或大股東,「皆沒有表達不能遵循的理由,願意配合。」他也表示,少數金融機構存在股權高度集中,或董事會結構須強化的情形,金管會將引導金融機構朝提升董事會功能,往強化董事會多元性、專業性的方向改善。但沒有通案處理原則,會個案來監理。
顧立雄指出,推動透明化行動方案有三大目的,一是要辨識大股東持股結構,促進金融機構股權透明化;二是股權透明化後,才能納入授信或其他交易的自律性控管,做好內控;三是強化董事會職能,促進金融機構健全經營。
顧立雄指出,未來金控及銀行依金控法申報的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第三人是法人或團體時,五種類型的實質受益人或最終控制權人,宜列入申報範圍。
第一,直接、間接持有這個法人或團體股份或資本超過百分之二十五的自然人。二,不是直接或間接持有,但透過委任、契約、協議、授權或其他方式行使控制權的自然人。三,不屬上述兩類,但具決策權的自然人。
第四,這個法人或團體為信託的受託人時,其委託人、受託人、信託監察人、信託受益人及其他可有效控制該信託帳戶的人,或與上述人員具相當或類似職務者。顧立雄舉例,某金控的員工持股信託是大股東,「是誰代表員工去股東會投票」必須申報。
第五種也是實務上最多的狀況,就是直接或間接控制該法人或團體是某個信託,這個信託的委託人、受託人、信託監察人、信託受益人及其他可有效控制該信託帳戶的人,或與上述人員具相當或類似職務的人,必須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