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立委林宜瑾遭控擔任議員及立委期間詐助理費一四一二萬餘元,全案審理中,其中作為人頭助理的黃姓女子,為掩飾其他人犯行,偵訊時作證涉謊稱有實際當過助理,被依偽證罪嫌起訴;台南地院昨她判六月徒刑、宣告緩刑兩年,可上訴。
林宜瑾、林的服務處黃姓女主任涉以人頭助理低薪高報或掛名助理等方式詐取公帑,黃姓女前助理在偵查期間涉偽證,從證人轉被告,三人皆於去年十月起訴。
台南地院表示,檢方起訴林宜瑾、黃姓女主任的犯罪時間長、人頭助理人數眾多,去年十月收案迄今未滿四個月,剛結束準備程序庭,另行定期審理,黃姓女子則因認罪且案情單純、明確,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先行審結。
檢方起訴指控,黃姓女子二○一○年十二月二五日起當林宜瑾的議員助理,二○一一年三月離職去當某公司作業員,就未再受聘從事議員助理工作,也沒領取助理薪資,林宜瑾卻指示黃姓女主任不向市議會申報異動,在黃女不知情的情況下,持續申報助理補助費共四六萬五五二四元。
由於黃姓主任是黃姓女助理的伯母,黃女為幫掩飾犯行,二○二四年八月以證人身分向檢察官作證說自己二○一○年十二月廿五日至二○一二年四月三○日間有擔任林宜瑾助理、期間有實際做助理工作,擔任作業員是做二休二,有空還是會去當助理,領到助理月薪三萬元,錢都跟伯母拿。
後來黃姓女子自白認罪,檢方以偽證罪起訴,她審理時也認罪做偽證,法官考量她已知偽證嚴重性,仍於具結後虛偽證述,浪費司法資源,不過考量有悔意,且沒有前科,虛偽證述還未實際影響司法權正確行使等,依偽證罪判刑六月,並宣告緩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