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府聯邦地區法院法官郝威爾裁決,全由AI「創作」的藝術品,依法不能登記版權。(路透)
華府聯邦地區法院法官郝威爾(Beryl Howell)裁決,全由人工智慧(人工智能AI)「創作」的藝術品,依法不能登記版權;這項裁決確認版權局拒絕電腦科學家賽勒(Stephen Thaler)的版權申請合乎規定。
賽勒發明「達布斯」系統(Device for the Autonomous Bootstrapping of Unified Sentience,DABUS),並為這套軟體「創作」的作品申請版權,遭到版權局否決,18日再遭法院否決。
他說,他在英國、南非、澳洲和沙烏地拉拉伯,也為達布斯人工智慧生產的作品申請版權,至少沒有全盤遭到駁回。
賽勒和他的律師艾伯特(Ryan Abbott)21日表示,他們強烈不同意法官裁決,將提出上訴;版權局則認為法院作出了正確的結論。
生成式人工智慧迅速發展,衍生出一大堆前所未有的知識產權問題,一名藝術家運用「中途」(Midjourney)人工智慧創作出不少圖像,然後為這些圖像作品申請版權,自稱真正創作的是他自己,人工智慧只在創作過程扮演部分角色,但版權局拒絕核准。
郝威爾在裁決書上指出,越來越多藝術家把人工智慧當作創作工具,版權法進入「新的處境」,因為運用人工智慧「幫忙」創作的藝術家會提出「很具挑戰性」的法律問題。
但她說,賽勒的案子倒是沒有多複雜。賽勒2018年為自己發明的人工智慧所創作的視覺藝術作品「新進天堂」(A Recent Entrance to Paradise)申請版權,明言這幅作品絲毫不假人力,完全由「達布斯」系統完成。
版權局拒絕核發該作品的版權,理由是創意作品必須有「人類」作者;郝威爾也認為,根據幾世紀以來,人類對版權既定的理解,有版權的作品必須由「人」完成,不是由工具完成;這是版權的最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