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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賴美惠法條 同高虹安案

新竹市長高虹安因涉詐助理費案日前遭台北地檢署起訴。 本報資料照片

 

新竹市長高虹安涉詐領四十六萬元助理費遭依貪汙罪起訴,外界搬出最高檢去年二月決議,認為公務員詐領小額補助款,應以普通詐欺罪論處;台南地檢署偵辦前議長賴美惠詐領助理費一案,同樣以貪汙治罪條例起訴,起訴法條與高虹安相同。法界認為,兩案檢方追訴詐領助理費維持相同標準,並未出現不同見解。

 

依最高法院見解,助理補助費不屬議員實質薪資,需實際遴用才得請領助理費,如虛報助理名額或月薪核銷助理補助款,就有詐領問題,構成貪汙治罪條例的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

 

高虹安遭起訴,法界有人提出最高檢去年二月決議,認為偵辦公務員詐領加班、值班、差旅及休假補助費案件,應統一追訴標準,以普通詐欺罪論處;如以此決議,高應以詐欺罪起訴,而非最輕本刑七年的貪汙罪論。

 

雄檢前襄閱主任檢察官、律師徐弘儒說,最高檢去年二月是針對差旅費、公務員小額補助款等統一見解,但公費助理是法定款項支付,修法後將助理費認定非議員補助款不能挪用,詐領薪水如同詐領公款,不適用最高檢決議。

 

徐弘儒說,助理費已被認定為公款,重點不在金額多寡,如前台北市議員童仲彥詐領五萬餘元助理費,被依貪汙罪判刑,後來減刑改判三年十月,嘉義市議員戴寧詐領助理費,也是以貪汙重罪判刑,法院並未出現過不同法律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