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九合一選舉,超過6萬人確診COVID-19,受影響無法投票。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二○二二年九合一選舉,中選會及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規定新冠肺炎非重症確診者不得外出投票,監察院調查認為,相關決策及操作方式未能完全符合「最小侵害手段及比例原則」,依法裁罰之說明有誤且溝通不足,致遭剝奪人民投票權之爭議,促請中選會及衛生福利部檢討改進,並因應未來重大傳染病發生,盡速研議相關措施,確保民眾投票權益。
為何沒有糾正中選會等機關?監院人士表示,監委原提案的調查報告認定程度不到提出糾正程度,在委員會中亦無其他委員主張提糾正,全案最終照案通過。
中選會表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是全球性傳染病,選舉、公民投票為全國最大規模人流移動與群聚活動,中選會參照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相關政策、指引,訂定嚴密的選務防疫措施在投票日執行辦理,以維護全體民眾及所有投開票所工作人員相關權益,對監院調查意見予以尊重。
疾管署發言人曾淑慧表示尊重並感謝,強調當時是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才會對確診者進行隔離。
監院表示,中選會及指揮中心去年十一月八日宣布新冠肺炎受隔離的非重症確診者不得外出投票,違反者將面臨裁罰,指揮中心又於十一月十八日記者會呼籲,對快篩陽性而未經醫師判定之疑似確診者勿外出投票,但卻無須面對政府制裁,此種區別對待確診公民與快篩陽性公民,備受外界訾議。
監委紀惠容及葉大華指出,依聯合民眾權高級專員辦事處應對指南,限制人權的措施必須符合最小侵害手段及比例原則,且不得是歧視性措施。
兩位監委認為,指揮中心與中選會推托囿於當時疫情變化甚劇及選務人力、量能不足,對欲出門投票之確診公民未能進行細緻地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操作,作成合乎國際人權規範之行政裁量,因此要求衛福部、中選會與有關機關應及早因應規畫,針對未來罹患傳染病而須隔離之公民,確保其投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