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環保局黃姓清潔隊員將收運的舊電鍋贈送拾荒婦,士林地院昨依貪汙治罪條例判刑三月、緩刑二年,引發各界討論。示意圖。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台北市政府環保局黃姓清潔隊員涉將清運到的舊電鍋贈送拾荒婦,遭訴貪汙,社會譁然;士林地方法院經二個月審理,考量黃男犯罪情節、犯後態度等,四度減刑,昨仍依貪汙治罪條例「侵占職務上持有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判黃三月徒刑、緩刑二年,褫奪公權一年。可上訴。
判決引發討論,不少民眾和法界人士認為舊電鍋殘值極低,且是送給拾荒婦的善舉,依貪汙罪判處並褫奪公權,仍屬刑責過重,顯與人民法感脫節。法務部表示,針對「小額貪汙案件情輕法重」議題,已啟動修法作業,提出貪汙治罪條例修正草案;針對小額貪汙案件,未來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如果符合要件者,所受有期徒刑減刑得減至三分之二,法院也可依具體個案情節免除其刑。
判決指出,黃男自一九九○年底擔任北市府環保局清潔隊員,是具法定職務權限公務員。他明知依環保局規定,清潔員不得擅自占有、處分回收物,去年七月廿六日仍從資源回收轉運站中拿取隨車收運的舊電鍋,開車載回家並確認可使用後,隔日將電鍋贈送住處附近一名從事資源回收的婦人。
法院認為,黃涉犯貪汙治罪條例「侵占職務上持有非公用私有財物罪」;考量其犯後自首並繳回電鍋,偵查中始終坦承犯行;他侵占的舊電鍋殘值約為卅二元,不正利益在五萬元以下;犯行對所屬機關收入未造成嚴重影響等,皆符合同條例減刑規定;審酌黃所為有損公務員廉潔形象,不予免刑。
法官另考量,雖貪汙治罪條例「 侵占職務上持有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可處五年以上徒刑,得併科三千萬元以下罰金,但犯罪動機不一,犯罪情節、危害社會程度未必相同,相關犯行的法定最低本刑卻一致,「難謂盡符事理之平」。
黃所為減損公務機關威信,應予非難,但惡性有限、情節輕微,即使減刑後科以最輕刑度五月徒刑,仍嫌過重,客觀上足以引起同情,再依刑法第五十九條減刑。
法院說明,黃身為公務員,擔任公職已久,當知依職務上收運的資源回收物不得擅取,雖侵占物是被民眾丟棄物品、價值甚微,但貪汙治罪條例規範重點在於澄清吏治、確保公務員執行職務的廉潔性,不僅止於保護財產法益不受侵害,且清明廉潔的要求,不因掌管財物價值高低而有差異。
黃無前科,考量其犯後態度等情況,宣告緩刑二年,另依貪汙治罪條例規定,宣告褫奪公權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