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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利益輸送 保險業實質利害關係人納管

防堵保險業規避利害關係人交易限制,金管會祭出新規定,下令保險業必須將「實質」利害關係人納入內控,擴大控管,這也是繼金控大股東股權後,政府對保險業利害關係人交易再採實質認定,以強化監理。

 

某壽險公司疑似將手中集團相關傳產公司股票移轉給利害關係人,以及另兩家「實質」利害關係人,介入這間傳產公司經營權,金管會今年一月廿九日開罰;金管會隨後並與金控家族溝通,採實質認定方式申報持股,讓股權更透明。

 

這間壽險公司受罰後,金管會除勸金控家族主動申報「實質」持股外,也在本月初發函要求保險公司,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投資等交易,必須採實質認定方式,將「實質」利關人,納入內控予以規範。

 

現行法令對利害關係人有認定範圍,例如保險公司董監事、大股東等;「實質」利關人則是依法令形式上不算,但從實質受益人來看,卻是利關人,因此範圍更廣。

 

以A保險公司投資B公司為例,現行規定下,B公司董事長,如果是A公司董事長夫人,B就算利關人,如果換成一個和A公司沒任何關係的人做董事長,B就不算利關人;但依新規定,只要A對B具控制權,B就納入「實質」利關人範圍。

 

金管會表示,法律遵循應自金融機構的董事及高階管理階層做起,才能形成企業的文化。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交易的相關規範,主要是為避免利益輸送等情事,影響保戶及股東權益。

 

因此,保險業對利害關係人範圍的控管,除應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外,還應衡量交易對象與保險公司或保險公司負責人,是否有「經濟實質或控制權」的密切關係,自主納入實質利關人範圍控管。

 

金管會並要求須訂定內部作業規範,報經董事會通過;內部作業規範內容,至少應包括實質利害關係人範圍、交易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對象、交易限額等。

 

官員表示,「實質」利害關係人過去不在法令規範範圍內,未來透過內控納管後,保險業若違反規定,就可依保險法違反內控規定,罰鍰六十萬元到一千二百萬元。不過,利關人範圍採「實質」認定,跟這間壽險公司被罰案並沒有絕對關聯,主要是參考銀行作法,金管會前年底就發函要求銀行授信,利關人範圍須採實質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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