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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志鵬貪汙判4年半 立委丟了

民進黨立委高志鵬被依貪汙治罪判刑四年六月、褫奪公權四年定讞。 記者陳柏亨/攝影


民進黨立委高志鵬被控在財產局市場承租價購案中為特定業者關說並收受五十萬元,最高法院昨天駁回他的上訴,高被依貪汙治罪判刑四年六月、褫奪公權四年定讞。高的立委資格將喪失,檢方已啟動防逃機制。新北市三重區立委將於明年進行補選。


○○六年間,東豐閣公司向國有財產局申請續租台中市旱新段國有非公用市場用地,國產局不同意,公司合夥人陳朝雄等人請高志鵬國會助理姚糧鈿(判刑一年四月,褫奪公權二年)託高向國產局遊說。


高志鵬於二○○七年一月、三月邀時任國產局副局長蘇維成、局長郭武博到他的立院辦公室溝通,國產局函示中區辦事處同意東豐閣免拆除地上物的承租申請,中區辦事處遂改變原先見解,四月卅日准予出租,高拿到「政治捐獻」五十萬元。


高後來再幫忙處理土地承租價購案的讓售申請,六月廿九日邀中區辦事處處長廖蘇隆陪郭武博到他的辦公室,關說讓售土地,但廖蘇隆表示這件土地因公共設施建蔽率明顯不足,不符投資計畫,不同意讓售。


七月十六日,高再度出面主持協調會,找郭武博、東豐閣代表羅朝永等人到立院辦公室,希望國產局函示中區辦事處洽台中市政府解釋疑義,只是經數次公文往返,未能完成讓購,羅也沒付第二階段約定的二百五十萬報酬。


法院歷次審理中,一審高被判刑五年半、二審曾以立委法定職權無法影響國產局土地是否出租而判決無罪,但遭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一審判七年半、更二審判四年半。


最高法院指出,高志鵬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與貪汙罪「實質影響力說」或「法定職權說」爭議無涉;土地先申請承租是為取得申請價購的獎勵投資資格,高志鵬的行為要「整體觀察」,高拿到五十萬元報酬屬「已因而獲得利益」,更二審以貪汙治罪條例圖利罪名論處並無不當,維持更二審有罪判決,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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